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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番禺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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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04 15:56:58
广州市番禺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番禺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本指南。
二、审批标准
在番禺区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统称“设置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方式
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受理申请,会同区科工商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为稳步推进我区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类设立审批工作,自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限内,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办学还是转型退出。其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一)筹备设立,举办者递交筹备设立资料(详见本文“五、申请材料(一)”):
(二)正式设立,举办者根据要求提交申办材料(详见本文“五、申请材料(二)”);
(三)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设立(详见本文“五、申请材料(三)”)
(四)受理
举办者按照本指引提交申请材料至区教育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教育局依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教育局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相关回执。
(五)审批
区教育局和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区教育局依法在受理申请之后的3个月内作出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进行补正材料或现场整改的,所需时间不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在审核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转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对于同意设立的,区教育局依法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发出书面决定书;对于不同意设立的,区教育局综合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审核意见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七)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至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登记后应在10日内报区教育局及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对预用名称进行自主申报,即营利性机构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名称自主申报,非营利性机构至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名称应当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
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应当至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的预用名称自主申报。
名称样例:
1.营利性机构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XX(字号)体育/艺术/科技培训中心有
限公司
2.非营利性机构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XX(字号)体育/艺术/科技培训中心 申请筹备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示范
文本
1 筹设申请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 范本1
2 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置标准》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报告应行文规范,内容表述完整、清晰。 范本2
3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非营利性(区民政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
营利性(区市监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至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应当至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的预用名称自主申报。
 
4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二选一)
(1)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复印件,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取电子证照;非本市签发营业执照需提交原件(副本)核对。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范本3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法人代表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
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2)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  
有效身份证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
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范本4
  •  
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
  •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5 办学场所房产权属材料 1.培训场地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体育类除外),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2.以自有场所举办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并提供查询内容为房产登记、抵押、查封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文件及建设工程报建、验收文件;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集体用地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若新证地址门牌号与申请地址表述不一致,需同时提供公安、镇街、居委等部门办理门牌号证明)
3.以租赁场地举办的,筹设期只需提供出租人产权文件,设立阶段还需提交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应符合《设置标准》的规定。
 
6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知识要点案例解析(阅知回执) 由举办者阅读签收回执。 范本5
7 致全体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提醒函 由举办者阅读签收回执。 范本6
8 授权委托书(如有)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经举办者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范本17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范本
1 筹设批准书 行政部门发出的筹设同意书。  
2 番禺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 范本7
3 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置标准》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范本8
4 机构章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标准》规定。 范本9
5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有效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举办者(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购买合同及发票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提交开办资金已全部缴足的验资证明文件。  
6 房屋安全证明材料(未办理联合验收的提交) 举办者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材料。  
7 租赁合同
(含登记备案,以租赁场地举办的需提供。)
1.租赁期应符合《设置标准》的规定,场地须与实际培训场地地址一致;涉及转租另外提供原租赁合同,并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2.合同备案由工作人员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取,如系统无法调取则需提供复印件。
 
8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填写培训场所内部各功能区设置及面积统计表,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附内部结构平面图。 范本16
9 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在室外开展体育类培训的除外)。面积不超过500㎡,并且不提供寄宿、餐饮服务的可由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技术服务结论。  
10 设施设备情况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同时应配有充足的安全设备。 范本10
11 拟任首届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明细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材料等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范本11
范本4
12 (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履历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需提供其无犯罪记录承诺和具有五年教育教学经验的承诺书。 范本12
范本4
13 (拟聘用)从业人员明细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材料、劳动合同等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范本13
范本4
14 培训机构党员名单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党员3名以上,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承诺书;党员人数不足3名,应提交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范本14
15 拟用培训材料备案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提供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 范本15
16 联合办学协议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协议内容需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非营利性)/各方出资的数额(营利性)、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单独举办则无需提供。
 
17 捐赠协议(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如有) 资产来源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供。内容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18 授权委托书(如有)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经举办者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范本17
 
备注:
  • 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若手写,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三、材料中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印鉴齐全、内容齐全、字迹清晰,需申请人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章,并在提交材料时带上原件进行核对。
五、如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在国外获得的,该资格证明文件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资格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需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其中,在国外、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学历证书,还可到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六、聘用外籍人员任教或任职的,需提交外籍人员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
七、如代理人代办,则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三)不经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满足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需按照《广州市番禺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第五(一)3-7项及第五(二)2-18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文件。
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向审批机关申请一次性告知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向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资料的义务;配合审批机关审查和现场评估的义务。
七、证照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
八、资金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九、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审批期限
(一)法定期限:
1、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承诺期限:
1、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一、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事窗口
办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及经营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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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机构 培训 设立 审批 指南 服务 番禺 学科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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